《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要點解讀(之二)
居民個人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徑?
生活垃圾分類關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每一天,《宿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者;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第二十二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為熱心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監督工作的市民群眾提供了參與途徑。
《辦法》關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和職責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栋不帐∩罾诸惞芾項l例》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各類責任區管理責任主體,細化了管理責任。比如: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負責人;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負責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對各類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各單位是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單位內部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雖然該條規定已經比較詳細,但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管理區域空白、交叉等導致異議、不明確的情形,《條例》規定出現此類情況時,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記者 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