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務資訊 > 公示公告

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機管理的通告

文章來源:宿州市市場監管局瀏覽量:發表時間:2023-02-27 16:23 責任編輯:大數據中心

為了加強我市現制現售飲用水機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全面加強本市現制現售飲水機管理?,F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機(以下簡稱售水機)是指對城、鄉供水企業供應的自來水直接進行凈化處理并散裝出售的機器設備。

二、售水機經營者應當是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售水機內水質處理器以及飲用水直接接觸的材料(管材、管件、水處理材料等)和消毒產品等應當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件。

三、售水機經營者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顯著位置公布經營者的名稱、聯系電話、辦公地址、管供水人員的健康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以及售水機及水質處理器等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情況、上次水質檢測情況和濾芯更換起止時間。

四、禁止在人行道、機動車道、人行天橋、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和距離露天垃圾、排污溝渠、集水坑、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20米范圍內設置售水機。

五、在居民住宅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商鋪等經營場所設置售水機,應當經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并簽訂場地使用合同。同意設置售水機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有督促售水機經營者對售水機進行管理的義務。

六、售水機的水源應當使用合法供水企業供應的自來水,并與供水企業簽訂經營性供水合同。

未與供水企業簽訂經營性供水合同而擅自使用自來水的,供水企業有權停止對售水機供水。

對未經供水企業同意擅自為售水機供水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供水企業有權依照供水合同等規定停止供水,并按經營性水費標準追繳水費和違約金。

七、售水機出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符合《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05)的,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顯著位置標注“直飲水”。

八、售水機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機出水具有醫學療效、增進健康功能的水,不得作虛假宣傳,不得貶低其他飲用水及其制品。

九、售水機發生水質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售水機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售水機設置場地的維護管理單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市、縣(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不定期對售水機出水水質進行抽檢,發現出水水質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做出相應處理,處理結果張貼于售水機正面顯著位置。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照經營、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城市管理、水利部門負責對未經批準擅自接入城鄉供水管道、占用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設置售水機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在整治期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衛健、城市管理、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執法活動,依法及時處理售水機經營者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并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市民群眾衛生、安全用水。

十二、對本通告實施前已經設的售水機,經營者應當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本通告規定進行整改、規范,對拒不整改的予以拆除。

十三、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制發通告。

舉報、投訴電話(工作日期間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市衛生健康委0557-3032302  市水利局0557-3962110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0557-3020083 市城市管理局0557-3936097

宿州市依法整治現制現售飲用水機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2月20日

熱點新聞